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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关于做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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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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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附各省绿色节能建筑利好政策一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创新发展理念,推动我省建设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是贯彻国家绿色发展理念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推动我省城乡建设事业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是国家对各级政府能源消耗“双控”、节能、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新型城镇化、循环经济、环保督查等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作为当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

  依据《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考核要求,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城镇新建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要达到50%以上(另有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50%)。各市州要按照前期的任务分解,完成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三、工作重点

  (一)新建建筑节能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在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切实抓好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确保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国家要求。为更好的适应我省气候和自然环境情况,居住类建筑推荐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DB62/T3151-2018)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省地方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修订的公告》(甘建公告〔2019〕105号)。

  (二)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建设行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行业落实绿色化发展理念的基础。各地要在总结前期绿色建筑工作经验,及时调整工作的方式方法,抓紧抓牢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绿色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绿色建筑项目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月度统计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地应依据国家、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统筹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管网改造、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清洁取暖等工作,整体集中推进节能改造。在统一规划建筑外立面,突出整体效果的同时,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节能效果,完成目标任务。

  (四)建筑能耗监测

  根据住建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要求,我省完成了预验收,并且已经报请住建部组织进行最终验收。在住建部对我省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之前,兰州市、天水市、金昌市、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要保证监测点数不减少、监测数据上传正常,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增加监测楼栋数。确保通过国家验收。

  (五)推动外墙围护结构与节能一体化技术应用

  外墙围护结构与节能一体化技术是集保温隔热功能与围护结构功能于一体,墙体不需另行采取保温措施即可满足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该技术是对传统建筑保温设计和施工方法的一次重大变革。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外墙围护结构与节能一体化技术及其配套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完备的技术体系;

  2.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齐全;

  3.不少于3个工程应用;

  4.节能防火等各项性能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标准规范要求;

  5.未发生由此产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等。

  各地要加强对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施工、检测等环节的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外墙围护结构与节能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总结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靠实目标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有效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查任务,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项检查。省住建厅将不定时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三)加大试点示范。扩大对体现我省特色、示范性强、可复制性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的示范范围,促进相关技术及产品、部品的发展。各地要积极争取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财政补助支持。取得运行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四)提升统计分析。各地要认真落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统计工作,对本地区数据质量负责,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积极协调同级统计部门,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提升统计工作质量。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家库建设。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7日

各省绿色节能建筑利好政策一览

  1.北京

  到2020年底,北京市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民用建筑总面积比例达到25%以上,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上应用比例达到40%。

  2.上海

  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十三五”时期,完成100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强制推行制度,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低碳发展实践区重点功能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不得低于70%。

  3.重庆

  1.实现年度新建城镇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达到65%以上,其中新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1500万㎡。

  2.全市公共建筑和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逐步实现绿色建筑标准全覆盖。

  3.实现全年新增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面积120万㎡。

  4.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5.全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00万㎡。

  6.年内实现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

  4.河北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55%。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雄安新区开展“绿色建筑发展示范区”建设。

  2019-2020年,全省城镇新建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建设1栋以上超低能耗建筑。提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全覆盖住宅小区,鼓励集中连片建设超低能耗建筑。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划定一定范围全面推行装配式建造方式;其他市、县加快发展,明确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和建造技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一般要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装配式特别是钢结构住宅。

  5.河北石家庄

  《2020年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要求2020年将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工作,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制推广光伏光热建筑一体技术。

  6.陕西

  到2020年力争实现三大具体目标:在建筑能效提升上,城镇新建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分别达到100%和98%。设区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开始执行75%建筑节能标准;在绿色生态发展上,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20万平方米。

  7.福建

  “十三五”期间,福建省新建建筑将100%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逐步提升能效水平。所有新建城区均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同时,在旧城区、棚户区重点实施绿色更新,将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政景观改造相结合,规模化地改善城市核心地段的居住环境。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福州、建阳、泉州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申报工作。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中引入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推广绿色建材生产和绿色施工,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

  8.湖北

  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是,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低能耗标准,县以上城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达到75.28万吨标煤;发展绿色建筑1300万㎡,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650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10万㎡。巩固“禁实”成果,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推进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散装水泥供应量6900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650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120万吨。

  9.浙江

  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10.山东

  绿色建筑。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增绿色建筑2亿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城区全部按照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创建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镇20个以上。

  新建建筑节能。新建节能建筑4亿平方米以上,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分别达到100%、99%。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00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1.5亿平方米以上、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500O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150兆瓦以上。到规划期末,全省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

  11.广东

  新建节能建筑: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珠三角地区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或接近世界同类气候地区的先进水平。

  绿色建筑: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大幅提升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和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比例。“十三五”期间,我省新增绿色建筑2亿平方米。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三五”期间,全省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200万平方米。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60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800兆瓦。

  12.河南

  绿色建筑方面,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绿色建材在城镇新建建筑的应用比例达到40%。“十三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

  13.湖南

  到2020年,将实现市州中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市州中心城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14.吉林

  2018-2020年,各地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年度比例分别要达到30%、40%、50%以上,本项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地级城市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前郭县、扶余县、大安市、洮南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167-2017)。鼓励其他县(市)按照《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15.黑龙江

  规定到“十三五”期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超过260万平方米。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推广建筑节能产品和绿色建材,促进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保温墙体材料、太阳能热水系统等绿色产业发展。

  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各市(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16.辽宁

  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50%。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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