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1月5日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办法》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在排放交易方面,《办法》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1月1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首个履约周期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市场化手段,相对于行政手段具有全社会减排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减排提供灵活选择等优势。国际实践表明,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之一。
2011年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
此外,生态环境部印发规范性文件《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配额分配方案》),公布了包括2225家发电企业和自备电厂在内的《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包括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别,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发放,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和其它说明等八部分。对发电行业将通过行业基准法开展配额分配,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体现奖励先进、惩戒落后的原则。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围绕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在全国开展交易,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在实现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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